公共藝術Q&A
- 審議機關
- 25. 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 26. 成立公共藝術審議會
- 興辦機關
- 01. 確認工程依法是否應辦理公共藝術
- 02. 編列公共藝術經費
- 03. 確定公共藝術經費運用方式
- 04. 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
- 23. 執行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
- 07.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 08. 成立執行小組 召開執行小組會議
- 06. 文化部審議會審議
- 05. 交由該基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
- 09. 確定經費分配及徵選方式等
- 10. 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 11. 審議會進行公共藝術計畫書審議
- 12. 辦理徵選公告與收件
- 13. 成立徵選小組、召開徵選會議
- 14. 召開鑑價會議
- 15. 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 16. 審議機關進行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
- 17. 辦理議價與簽約決標公告
- 18. 執行公共藝術製作與設置
- 19. 辦理公共藝術勘驗與驗收
- 20. 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 21. 審議機關進行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備查
- 22. 進行公共藝術保固與管理維護計畫
- 接受捐贈單位
- 24. 接受捐贈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