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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機關(構)如已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專戶,後經審議會同意「免辦」公共藝術,請發函中央主管機關,敘明將「已預繳」之公共藝術經費轉繳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專戶,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檢送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收據之函文。
二、審議會同意免辦公共藝術之會議紀錄及函文。
三、免辦或剩餘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基金專戶申請書/報告書。
一、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如有相關行政支出,得在預繳前預留部分經費作為行政管銷,惟須於函文中敘明,並另製經費分配表說明行政管銷費用概略用途及金額,請文化部同意預繳扣除前期行政管銷費用後之經費。
二、若在全額預繳後,須提領部分費用作為行政管銷費用,則發函至文化部敘明緣由,並建議另製經費分配表說明行政管銷費用概略用途及金額、領回後餘款金額等,待文化部回函後撥款即可。
一、審議通過前:僅得提領部分費用作為行政管銷費用(或於預繳時充分說明理由並建議製作經費表,申請扣除部分行政管銷費用免預繳),不得全額請款。
二、審議通過後:得以向文化部一次性或分批請款(建議一次請款),發函至文化部並檢附請款收據正本(由各機關依該次請款金額開立)、審議會函及會議紀錄等資料,待文化部函復撥款。
三、請款完成,核撥款項之工期約一至三個月不等,請興辦機關(構)自行評估預先請款期程。
※核撥款項期程視個案狀況而異,避免執行公共藝術計畫時,發生費用不到位之窘境,建議於審議通過後,即發函予文化部敘明「因審議通過,接續將有相關經費運用需求,故申請領回全額款項。」以節省行政程序。
一、興辦機關(構)於電子採購網填寫工程決標公告時,應先確認該工程是否應辦理公共藝術,如勾選是,則須加填以下欄位:(一)工程造價(直接工程成本)、(二)公共藝術預計設置經費、(三)經費來源(總計畫名稱)及預算總額、(四)公共藝術經費預繳期限/預計請款日。並於預繳期限內將款項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如無法依期限預繳,應敘明充分理由,檢附相關決標公告及預繳說明表等資料,函請文化部同意展延。
二、經費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後,函附工程決標資料、決標公告(紀錄)、預繳說明表及預繳證明至文化部。
三、相關資料經文化部確認後無誤後發給收據,即為完成預繳程序。
四、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當設置計畫書提送審議會審議,審議會通過後即可提領。建議於執行小組開會時,即先確定預計提送審議及領款的時間、分期與否,並通知文化部,以利提前控管款項領回事宜。
公共藝術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方便工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以及避免降低工程執行率,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 應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計算基準,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後,再按工程及公共藝術設置進度,於預繳經費限度內,向前開基金或專戶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請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故符合上述身份者,須於工程決標後六個月內將該案估算之公共藝術經費「預繳」至文化部基金/專戶,以利公共藝術經費管理。
如因年度經費預算或行政程序等問題,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預繳者,須檢附決標公告(紀錄)及預繳說明表,函文至文化部,文內載明無法如期預繳之緣由、預計預繳期程等資訊。待文化部函復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