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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係由主管該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審議。前述機關基於職權,就其管轄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本得就計畫之適法性及妥當性進行審議及監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審議通過前之作業,均屬前置準備程序,其效力仍應繫於審議機關之審議決定。( 98年 11月 26日文參字第0983421954號函)
公共藝術審議會若認為該公共藝術計畫方案不適當,可要求興辦機關再次召開執行小組會議,重新討論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徵選方式等內容,並再次送審。
審議機關承辦人員須將原提修正會議紀錄與其他相關資料提送新審議委員參考,送件時仍依原修正意見送件。
各階段報告書送審之份數依各審議機關需求而有不同,請至該審議機關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查詢或電話詢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訂定公共藝術審議程序為「一審議、一核定、一備查」。
一、審議:(辦法第18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並現場報告、審議。
(二)未通過審議者,應於會議記錄中詳列修正意見,並請興辦機關(構)修正後重新提送至審議會再次審議。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若徵選方式及基準、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經費預算有更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如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名單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經費預算變動低於50萬元,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二、核定:(辦法第19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
(二)若興辦機關(構)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進行核定。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如擅自改變徵選方式、變更徵選小組名單等等,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三、備查:(辦法第20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至審議機關備查。
(二)若興辦機關(構)所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予以備查。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提送前,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http://publicart.moc.gov.tw登錄「行政管理系統」新增計畫資料,再至「專家學者資料庫頁籤」遴選執行小組、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並列印含資料庫專用章浮水印之證明文件名單附於計畫書中。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規定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其中「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經費預算」內容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故請確認上述資料之正確性。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擬具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審議會負責審議。」除有直轄市、地方縣(市)政府成立之「縣(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另依中央部會所成立之審議會有「文化部公共藝術審議會」、「交通部公共藝術審議會」、「國家科技及技術委員會公共藝術審議會」與「經濟部公共藝術審議會」等。興辦機關欲送設置計畫書審查時,得先依據上述規範辦理。
一、審議會委員應深入瞭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規定及精神,秉持超然、專業立場,輔導興辦機關(構)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而「設置計畫書」內容攸關公共藝術案後續落實執行之成敗,因此審議「設置計畫書」時,應採嚴謹態度為之,亦有權提出任何修正要求,惟審議會決議應明確一致而清楚,不宜有反覆矛盾現象發生。
二、審議重點如下:
(一)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名單:確認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名單是否從文化部的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檢視成員組成是否適當?是否確實開會?
(二)設置理念:是否具創意、恰當?討論重點及方向是否合適?是否符合公共藝術之精神?
(三)徵選方式:是否符合基地特性及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可行適切?理由是否適切?
(四)民眾參與計畫:是否適切、具創意、完善? 經費編列是否足夠?
(五)經費編列:全案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依規定編列?
(六)相關文件資料:簡章、與契約草案內容完整無誤?相關文件如會議紀錄等是否齊備?
三、原則上,徵選結果報告書由審議機關核定,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但如果公共藝術個案特殊,需要嚴格把關者,審議會亦可以在審查設置計畫書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興辦機關(構)將該案之徵選結果報告書或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惟應秉持尊重與信任該案徵選小組及執行小組之原則。
一、此部份法條並無明文規定。若於原設置計畫書有載明設置時程,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即可。
二、原則上建議在建築物規劃階段便將作品施工方式及介面納入設計規劃,並於工程進行時同步進行公共藝術設置,以避免二次施工,並儘量讓作品與建物能同時完成 ,惟仍需考量藝術家提出之合理製作施工期程。
三、若所設置之公共藝術僅為成品放置,無需破壞建築物構造,為避免建物施工期間破壞到作品,可於建物完工時再放置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