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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階段報告書送審之份數依各審議機關需求而有不同,請至該審議機關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查詢或電話詢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訂定公共藝術審議程序為「一審議、一核定、一備查」。
一、審議:(辦法第18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並現場報告、審議。
(二)未通過審議者,應於會議記錄中詳列修正意見,並請興辦機關(構)修正後重新提送至審議會再次審議。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若徵選方式及基準、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經費預算有更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如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名單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經費預算變動低於50萬元,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二、核定:(辦法第19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
(二)若興辦機關(構)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進行核定。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如擅自改變徵選方式、變更徵選小組名單等等,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三、備查:(辦法第20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至審議機關備查。
(二)若興辦機關(構)所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予以備查。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一、審議機關於核定徵選結果報告書作業中,檢查之重點包括: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應有之項目資料是否齊全。
(二)徵選方式及過程是否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
(三)徵選會議的召開是否依規定辦理。
(四)入選之公共藝術說明是否清楚。
(五)鑑價會議是否確實執行。
二、若「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未通過核定作業,則審議機關可要求興辦機關提出說明,俟補送資料後再核定。
三、若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作成決議,要求興辦機關(構)將該案之徵選結果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惟應秉持尊重與信任該案徵選小組及執行小組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