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新為13筆
一、 若辦理公共藝術計畫後,原編列之行政費用、材料補助費有剩餘款項,而未於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或徵選報告書中載明用途者,應召集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討論,在延續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精神下,將經費用於完善藝術計畫之用途,其用途不限於補助藝術家設置費、民眾參與計畫等內容。
二、建議應於執行小組階段討論該議題,並將討論結果載明於設置計畫書中,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以利後續據以執行。
一、刊登徵選公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議通過後,採「公開徵選」方式者,應刊登徵選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及興辦機關(構)網站上。採用其他徵選方式者,不需刊登徵選公告。
二、刊登決標公告: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通過,辦理議價完畢後,不管興辦機關(構)所使用的是4種徵選方式的哪1種,皆應刊登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故不宜向創作者收取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而其中「租賃」之形式是以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方式取得。故僅有採用「公開徵選」方式辦理者需刊登徵選公告,採用其他徵選方式者,不需刊登徵選公告。
興辦機關請先至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行政管理系統」登錄才能刊登公告。登入後請依下列步驟完成刊登:
一、需先選擇原申請之該案計畫案名,進入計畫網頁,未申請者請新增計畫。
二、進入該計畫後,需自專家學者資料庫列印徵選小組&執行小組名單,並上傳設置計畫書,方能進入刊登公告頁簽。
三、點選右邊「+」以新增公告,並填寫公告起迄時間(計畫經費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至少45日;計畫經費逾新臺幣50萬元未達1000萬元者至少30日)、公告類別及公告內容。
四、上傳公告附件,例如徵選簡章、契約等。上傳附件注意事項: 每個上傳檔案大小建議不超過200MB。
五、點選「存檔」便刊登完成。
六、回至首頁查看公告是否刊登於頁面上,並下載附件檔案確認附件有無問題。並請列印刊登之公告留存證明,該文件日後應檢附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中。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如果因故變動執行小組名單、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或經費預算(逾新臺幣50萬元者),都應再提請審議會同意,方能繼續執行之。故若在徵選過程中,未能徵得合適之公共藝術計畫方案,因而興辦機關欲改用其他徵選方式,則需經過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後,再送審議會審查通過,方能繼續辦理徵選。
一、若受邀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欲另外以公司身份與興辦機關(構)簽約,建議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在「參加同意書」上註明欲授權簽約之乙方代表,興辦機關則將此公司與受邀者,一併列進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邀請名單中提送審議會,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若為審議通過後,藝術創作者或團體需以其他名義簽約時,契約中必須註明藝術家創作者及作品名稱,以確保契約標的之正確性,必要時得規範委託人與受託者各應負責之事項。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5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二、故「鑑價會議」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在徵選出優勝作品後,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審議機關核定之前所召開;「議價會議」則是依《政府採購法》在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通過後、簽約之前進行的程序。
三、公共藝術鑑價的目的不只是檢驗作品價格之合理性,更是透過此一程序掌握作品的品質。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故不論採取何種徵選方式,皆需刊登決標公告。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因此建議公共藝術在與藝術家簽約前「議價」時,應針對合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就實際的藝術創作方案訂定合理的履約效期、付款辦法,或相關權利義務等條件,以保障雙方權益,亦有利於案件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