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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階段報告書送審之份數依各審議機關需求而有不同,請至該審議機關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查詢或電話詢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訂定公共藝術審議程序為「一審議、一核定、一備查」。
一、審議:(辦法第18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並現場報告、審議。
(二)未通過審議者,應於會議記錄中詳列修正意見,並請興辦機關(構)修正後重新提送至審議會再次審議。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若徵選方式及基準、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經費預算有更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如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名單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經費預算變動低於50萬元,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二、核定:(辦法第19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
(二)若興辦機關(構)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進行核定。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如擅自改變徵選方式、變更徵選小組名單等等,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三、備查:(辦法第20條)
(一)興辦機關(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至審議機關備查。
(二)若興辦機關(構)所檢送之資料不齊全時,審議機關應要求補送資料後再予以備查。
(三)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興辦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勘驗時,應述明理由,若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作成決議,要求興辦機關(構)將該案之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交由審議機關審議決定。
一、審議機關在備查完成報告書作業中,檢查之重點包括:
1.《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應有之項目資料是否齊全。
2.設置過程是否依照「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來辦理。
3.相關執行是否確實。
4.至少10年管理維護計畫是否完備。
二、若「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未通過備查作業,則審議機關可要求興辦機關(構)提出說明,俟補送資料後備查。
三、若公共藝術個案特殊,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作成決議,要求興辦機關(構)將該案之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惟應秉持尊重與信任該案徵選小組及執行小組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