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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藝術是藝術家為基地量身打造、獨一無二之創作,作品遇不可抗力需拆除或移置時,需經藝術家同意以表示尊重,避免後續糾紛。
二、公共藝術的完成,除了藝術家的創作之外,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的專業意見同樣不可或缺,故作品需拆除或移置時,同樣也需經委員專業意見。
三、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取得藝術家同意,及及原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的專業意見,需於「移置拆除計畫書」中載明。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移置拆除計畫書範本」。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主管機關得要求管理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
二、為利管理單位未來執行作品管理維護及經費編列有所參考與依循,興辦機關(構)可參考藝術創作者所提之管理維護計畫及建議,擬定平日清潔、定期維護、特殊維護及損壞修復等項目之執行週期、使用之工具、方式與人力及年度經費預估,並將相關單位之聯絡資料、管理維護運作模式與機制等內容,簡要述明。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在此管理機關係指該公共藝術場域之經營管理或使用者,如捷運局興建捷運站之後,交由捷運公司管理,故捷運公司即為此公共藝術之管理機關。
二、依據管理計畫執行維護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為有些藝術家期待公共藝術永遠光亮如新,有些藝術家希望公共藝術隨著自然環境的物理條件,風雨之下,能有歲月之痕跡,因而養護方式略有不同。管理單位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並依各機關人員業務狀況,擬訂日常清潔、定期維護及損壞修復之相關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及檢查表確實執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會同意後執行。」
故公共藝術保固年限以一年為原則。若興辦機關考量作品材質及維護之特殊性,欲增加保固年限,得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列述理由,並於徵選簡章及合約書中註明保固年限,並提醒提案者於經費表中納入保固所需經費,送審議會同意後方得執行。
由於公共藝術位於公共空間中,易受到自然環境與人為外力之影響,如風吹、日曬、雨淋、污染之空氣、植物之攀生、紫外線照射、濕氣侵蝕與動物或人為破壞等,因此日常之維護工作,與定期之檢查修復都是維持良好狀態之必要工作:
一、在一般的環境條件下,無特殊污染源或人為蓄意之破壞時,鑄銅、鐵金屬、玻璃纖維等作品,通常需要半年沖洗一次,一年進行一次保養工作。
二、定期進行例行性的保養維護,長久而言,公共藝術之維護與修復經費將可降至最低。清潔作品所使用之器材與作業方式,都需要按照管理維護計畫切實執行之。
三、清潔是最基本之工作,先觀察作品外觀、顏色、結構、環境狀況,並與作品剛剛完成時的照片作比對,如無特殊之裂痕、破損、搖晃、鏽蝕等狀況,僅有些汙垢,則以中性介面活性劑、軟布來沖洗擦拭。這是公共藝術未受損之前,所提供「防範性維護」,以減少外在環境污染等侵入,例如不銹鋼材質清潔之後,以金屬保養油擦拭。「積極維護」則是在不改變現況之原則下,給予加強穩固或保護。如有外觀、質材樣貌不佳時,則依藝術家建議進行補救措施,或加以整修恢復原來之品質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規定,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背景及移置或拆除緣由。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
三、作品現況及管理維護紀錄。
四、原創作者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專業意見。
五、移置或拆除規劃內容及後續處理規劃、
六、其他相關資料。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背景及移置或拆除緣由。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
三、作品現況及管理維護紀錄。
四、原創作者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專業意見。
五、移置或拆除規劃內容及後續處理規劃、
六、其他相關資料。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興辧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興辧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主管機關得要求管理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
故管理機關(構)應依上述規定進行公共藝術之清潔、維護與損傷修復,不需向審議機關申請或報備。惟若修復面積過大或有技術上問題,至少應邀請原創作藝術家會勘討論修復方法,並可請審議機關協助,以維作品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