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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及鼓勵建築與工程之設計藝術化,某些具備公共藝術質感的特殊優質工程與建築設計主體,在執行小組討論後,決定以建築或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提送者,興辦機關(構)可以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認定。所謂的符合公共藝術精神,乃指建築、工程設計配合整體環境景觀進行規劃設計,以藝術手法串連人文環境景觀、社區氛圍等,藉以營造出藝術性。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可備妥下列文件向文化部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審議時邀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則該建物或工程免再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原編列公共藝術經費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辦理。工程竣工及公共藝術經費辦理完畢後,應將其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一)建築或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之申請理由。
(二)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
(三)公共藝術經費之運用說明(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文化部審議會提出申請,審議通過後得免再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建物或工程仍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編列公共藝術經費,惟其經費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三、以上經費之運用,原則需於提送文件申請認定時一併提出,並經審議會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