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新為3筆
在辦理公共藝術計畫之每一階段中皆可舉辦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事宜,因此興辦機關(構)或代辦單位,以及藝術創作者(團體)或策展單位,皆可提出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
一、興辦機關:興辦機關(構)可於設置計畫書研擬階段便舉辦民眾參與之討論會以瞭解需求與喜好,並與執行小組討論是否要求徵選提案者提出民眾參與計畫,並研擬整體公共藝術計畫執行階段(規劃前、徵選前、徵選中、徵選後、設置中、設置後)之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將計畫述明於設置計畫書中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興辦機關(構)執行。
二、代辦單位:興辦機關(構)若有委託代辦單位執行公共藝術行政相關事宜時,亦可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要求代辦單位需於執行過程中一併策劃及執行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並將計畫述明於設置計畫書中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三、藝術創作者(團體)或策劃單位:興辦機關(構)可於預算規劃上便將一部分民眾參與費用納入徵選預算中,並於徵選簡章中要求藝術創作者或策劃單位於公共藝術提案時需一併提創作過程中之民眾參與計畫及預算分配,並作為徵選評量項目之一。並將其計畫述明於徵選結果報告書中送審議機關備查通過後執行。
公共藝術和一般藝術作品最大不同處在於其具有「公共性」的特質。公共藝術涵蓋了「基地的公共性」、「議題的公共性」及「互動的公共性」三大基本面,「公共性」是公共藝術一個重要的精神,不管是議題、空間或互動形式上的公共性,都是指涉藝術和社區之間的聯結,而且是具創造性、有意義的聯結。
民眾參與」是彰顯公共藝術「公共性」的關鍵方式,對內能凝聚共識、對外能彰顯在地居民精神,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佔有重要角色,因此興辦機關應審慎規劃,不宜流於形式。從公部門的立場來看,「民眾參與」的過程也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為了避免公共藝術突然出現在生活環境周遭而對環境或居民造成衝擊,建議可由興辦機關自辦,並請藝術家提案舉辦,在執行的每一階段,都能提供民眾參與的管道,以對話代替可能發生的對抗,如此日後發生爭議的情形也會減到最少。「教育推廣」則是延續及推廣公共藝術之成果,並在議題及互動公共性上發揮其教育意義。
辦理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並無一套固定之流程或公式,重要之原則如下:
一、 建立信任感:興辦機關或藝術創作者的真誠與親自帶領參與,能大幅提高民眾參與之意願。
二、 利用該社區之既有團體與媒體管道宣傳告知:在校園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利用學校藝術中心、藝術社團、學校既有網站、學校報紙、社區刊物等傳播媒體。如在社區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以透過區里鄰長系統、各社區發展協會系統、家長會、地方文史工作室,或地方發展協會等,透過上述組織或媒體管道,使訊息迅速有效發佈,以達事半功倍吸引民眾來參與。
三、民眾參與技術之掌握:公開之公共參與會議,應有效率地講解、引導發言、回答釋疑並與歸納建議,以期有具體之結論。公共參與需要事先周延規劃活動設計,並且引導發言,設定參與方式,避免討論失焦,並分辨民眾提議之可行性。
四、民眾意見之處理:民眾針對藝術創作者之提案所表達意見,應提供藝術創作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