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新為17筆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係由主管該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審議。前述機關基於職權,就其管轄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本得就計畫之適法性及妥當性進行審議及監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審議通過前之作業,均屬前置準備程序,其效力仍應繫於審議機關之審議決定。( 98年 11月 26日文參字第0983421954號函)
公共藝術審議會若認為該公共藝術計畫方案不適當,可要求興辦機關再次召開執行小組會議,重新討論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徵選方式等內容,並再次送審。
審議機關承辦人員須將原提修正會議紀錄與其他相關資料提送新審議委員參考,送件時仍依原修正意見送件。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2條: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公共藝術審議會出席人數已達1/2以上委員出席之限制,會議中若有委員因個案而需利益迴避,以致於現場具決議權之委員人數減少而未達1/2,此情形出席委員人數計算方式應包含迴避之委員,得續行會議。
※舉例:甲審議會置委員15人,計有8位委員出席審議會審議A、B案。討論B案時,有2位委員需利益迴避,具決議權之委員雖僅剩6位,但委員出席人數計算仍為8位,得續行會議。
為使審議會之運作順暢,《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3條規定:「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現行辦理公共藝術審查會業務之單位,中央部會為文化部、交通部、國家科技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等。其他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文化相關局處。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故審議機關得組織成立公共藝術審議會進行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並辦理審議會委員之聘任、解聘及補聘等相關行政事宜。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前二項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6條規定:「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如有特殊狀況,得報請審議機關同意展延之。」
四、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20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若公共藝術個案特殊,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審議會審議。
設置公共藝術幹事會協助審議會進行公共藝術相關之行政事務可縮短審議會之審議時間,以提高行政效率。惟審議會應充分尊重幹事會的決議,否則反而造成興辦機關(構)無所適從的困擾。
一、層級、組成:
為提升公共藝術審議之效率,審議機關得考慮設置公共藝術幹事會,由相關處室,如:文化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管處等科長、股長或專員組成,必要時得另邀請部份委員參與。
二、運作方式:
幹事會之組成必須取得公共藝術審議會之充分授權,以協助公共藝術審議會進行公共藝術相關之行政事務為主。審議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前,事先召開幹事會議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
三、審查項目:
例如可針對設置計畫書內容事項是否有闕漏、執行小組成及徵選小組成員中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名單是否出自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內核定之名單、是否敘明徵選方式與徵選基準、簡章中是否應提醒相關設置時應注意之結構相關問題等。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時,等標期的天數是否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規定、是否提供歷次執行小組會議記錄等等。
審議機關應至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行政管理系統」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辦理進度管理。
一、設置前:請將已獲知建管單位來函通知應辦理公共藝術計畫之工程,對其處理之狀況屬於「要求設置公共藝術中」、「已發函限期要求說明執行進度中」、「已要求限期改善並副知文化部中」或「已逾期未改善者,函送文化部追究罰責及相關行政責任中」狀況,進入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行政管理系統」登錄。
二、設置中:待興辦機關(構)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上傳送審後,於該頁籤會出現文件審查狀態資訊,請針對「審查通過」和「審查不通過」兩個功能鈕,進行同意或是退件審核作業。同時將核定之通過或未通過狀況至「設置進度」頁籤中登錄。
三、設置完成:待興辦機關(構)將「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上傳送審後,於該頁籤會出現文件審查狀態資訊,請針對「審查通過」和「審查不通過」兩個功能鈕,進行同意或是退件審核作業。同時將核定之通過或未通過狀況至「設置進度」頁籤中登錄。
審議會組織方式請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0條:「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審議機關可考慮優先從文化部所設立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中遴聘之。)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此類專業者,也以具有規劃設計實務經驗者為佳。)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建議聘請委員時,應考量其對社區營造等公共事務之參與經歷,以助於審議角色之扮演。)
四、相關機關代表。(可邀請都市計畫有關單位,如都市計畫、工務局或建管單位,以協助公共藝術政策與府內其它單位協調整合)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人員擔任之。
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