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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先確定其為公共藝術作品而非景觀設施物,若無法判斷,則仍依程序辦理交由審議會審議決定。
二、若接受捐贈單位初步同意公共藝術作品放置其土地範圍內,經雙方協商後續維護管理權責後,擬訂契約草案,製作接受捐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提送至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可進行捐贈設置。
三、當公共藝術完成捐贈後,此作品便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相關管理維護、移置、拆除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6條規定:政府機關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事宜,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
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
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
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
七、其他相關資料。
※「接受捐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可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的「行政作業引導」中的「文件下載」下載參考。
接受捐贈單位也需和公共藝術興辦機關(構)一樣至「公共藝術行政管理系統」網站登錄公共藝術計畫資料。
一、當「接受捐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請進入「公共藝術行政管理系統」網站新增計畫、登錄資料。
二、當作品設置完成,製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時,先進入系統登錄作品資料並列印有浮水印證明之作品資料表附進報告書中,以供審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並未規定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後,需要製作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但為利公共藝術審議機關瞭解捐贈之公共藝術設置結果及統整建檔,建議受贈機關於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後,製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並依報告書中管理維護計畫進行作品維護管理。
※「接受捐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可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的「行政作業引導」中的「文件下載」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