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新為16筆
民眾參與活動之參與對象應與執行小組討論後決定,並應將民眾參與計畫述明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送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執行。惟為增加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成效,宜將設置基地周遭之社區民眾納入民眾參與之對象。
有關辦理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等相關事宜部分並未規定應辦理之項目及內容,民眾參與總表僅供規劃時參考,興辦機關(構)可視個案之執行人力、 時間及經費狀況選擇即可。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主管機關得要求管理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
二、為利管理單位未來執行作品管理維護及經費編列有所參考與依循,興辦機關(構)可參考藝術創作者所提之管理維護計畫及建議,擬定平日清潔、定期維護、特殊維護及損壞修復等項目之執行週期、使用之工具、方式與人力及年度經費預估,並將相關單位之聯絡資料、管理維護運作模式與機制等內容,簡要述明。
辦理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並無一套固定之流程或公式,重要之原則如下:
一、 建立信任感:興辦機關或藝術創作者的真誠與親自帶領參與,能大幅提高民眾參與之意願。
二、 利用該社區之既有團體與媒體管道宣傳告知:在校園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利用學校藝術中心、藝術社團、學校既有網站、學校報紙、社區刊物等傳播媒體。如在社區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以透過區里鄰長系統、各社區發展協會系統、家長會、地方文史工作室,或地方發展協會等,透過上述組織或媒體管道,使訊息迅速有效發佈,以達事半功倍吸引民眾來參與。
三、民眾參與技術之掌握:公開之公共參與會議,應有效率地講解、引導發言、回答釋疑並與歸納建議,以期有具體之結論。公共參與需要事先周延規劃活動設計,並且引導發言,設定參與方式,避免討論失焦,並分辨民眾提議之可行性。
四、民眾意見之處理:民眾針對藝術創作者之提案所表達意見,應提供藝術創作者參考。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興辦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勘驗時,應述明理由,若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作成決議,要求興辦機關(構)將該案之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交由審議機關審議決定。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故請興辦機關於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時,一併檢附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決標公告證明文件。
二、為利文化部掌握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請興辦機關於檢送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前,先至文化部「公共藝術行政管理系統」網站登錄作品資料完成,並列印含專用章浮水印證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檢附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中,以茲證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各作品經費)。
二、辦理過程及驗收紀錄。
三、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紀錄。
四、至少十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
五、檢討與建議。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各作品經費)。
(二)辦理過程及驗收紀錄。
(三)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紀錄。
(四)至少十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
(五)檢討與建議。
二、作品基本資料表需檢附「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上含浮水印之版本。
三、興辦機關(構)若採「公開徵選」方式者,需於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時,一併檢附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之徵選公告(列印之公告需含網站浮水印證明),以茲證明。
四、興辦機關(構)辦理議價完畢後,無論採取何種徵選方式,皆需於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時,一併檢附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之決標公告(列印之公告需含網站浮水印證明),以茲證明。
一、協驗成員: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
二、勘驗形式:應以現場勘驗優先;若作品於國外製作,或有其他不便前往現場勘驗之因素,可提前與專業類委員討論可行之會議形式,並請藝術家(團隊)配合提供足以輔佐證明創作進度及內容之影像及書面資料。
三、勘驗次數:興辦機關得視個案經費、時程或作品要求狀況,與執行小組討論決定勘驗次數,並得配合付款期數,載明於設置計畫書之契約(草案)中,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四、勘驗時機:建議如下:
(一) 公共藝術執行至50%時,至工廠或作品現場勘查。對作品之材料、尺寸及施作方式、放大比例、整體品質等,綜合評估與原合約書是否相合。
(二) 作品已經完成,尚未移至基地現場安裝前,至工廠或作品現場勘查實物之質材品質、如鋼料出廠證明、烤漆效果、不同材料與元件之焊接或榫接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