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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4項:「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除此之外,《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無「租賃」相關定義及規範,考量「租賃」之性質類臨時性或策畫型之作品,故將其視為一種「作品形式」,而非取得公共藝術的「方式」。故實際執行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50萬元以上設置計畫書(草案)」,及各徵選方式之簡章。
二、得執行「租賃」之對象不限公家單位(藝術銀行)或非公家單位(畫廊機構等);惟租賃涉及作品運輸、管理、策展、維護、沉沒成本等事項繁多,且時間跨距大,故欲採租賃之興辦機關(構),還需與執行小組委員仔細通盤思考及研擬。
一、 若辦理公共藝術計畫後,原編列之行政費用、材料補助費有剩餘款項,而未於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或徵選報告書中載明用途者,應召集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討論,在延續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精神下,將經費用於完善藝術計畫之用途,其用途不限於補助藝術家設置費、民眾參與計畫等內容。
二、建議應於執行小組階段討論該議題,並將討論結果載明於設置計畫書中,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以利後續據以執行。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故徵選小組名單若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及設置計畫書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
二、若徵選小組不同意公開名單,則應於設置計畫書內將名單置於信封中彌封後黏貼於報告書頁面上。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提送前,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http://publicart.moc.gov.tw登錄「行政管理系統」新增計畫資料,再至「專家學者資料庫頁籤」遴選執行小組、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並列印含資料庫專用章浮水印之證明文件名單附於計畫書中。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規定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其中「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經費預算」內容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故請確認上述資料之正確性。
民眾參與活動之參與對象應與執行小組討論後決定,並應將民眾參與計畫述明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中送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執行。惟為增加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成效,宜將設置基地周遭之社區民眾納入民眾參與之對象。
有關辦理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等相關事宜部分並未規定應辦理之項目及內容,民眾參與總表僅供規劃時參考,興辦機關(構)可視個案之執行人力、 時間及經費狀況選擇即可。
一、若受邀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欲另外以公司身份與興辦機關(構)簽約,建議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在「參加同意書」上註明欲授權簽約之乙方代表,興辦機關則將此公司與受邀者,一併列進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邀請名單中提送審議會,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若為審議通過後,藝術創作者或團體需以其他名義簽約時,契約中必須註明藝術家創作者及作品名稱,以確保契約標的之正確性,必要時得規範委託人與受託者各應負責之事項。
一、徵選小組名單於製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便由興辦機關(構)與執行小組討論擬定正備選名單,並經由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確定,並於開始辦理徵選作業完成收件後,由興辦機關(構)召開徵選會議,徵選出最合適之正選公共藝術方案。
二、公共藝術徵選小組是屬於個案任務導向性質的組織,在興辦機關(構)辦理徵選會議完畢之後,徵選小組即告結束。
執行小組名單可於設置計畫書中公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八、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 。
九、經費預算。
十、預定進度。
十一、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二、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三、契約草案。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 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設置計畫書及各類簡章及契約之製作說明與表格範本,可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的「文件下載」區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