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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4項:「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除此之外,《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無「租賃」相關定義及規範,考量「租賃」之性質類臨時性或策畫型之作品,故將其視為一種「作品形式」,而非取得公共藝術的「方式」。故實際執行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50萬元以上設置計畫書(草案)」,及各徵選方式之簡章。
二、得執行「租賃」之對象不限公家單位(藝術銀行)或非公家單位(畫廊機構等);惟租賃涉及作品運輸、管理、策展、維護、沉沒成本等事項繁多,且時間跨距大,故欲採租賃之興辦機關(構),還需與執行小組委員仔細通盤思考及研擬。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4項:「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二、「租賃」雖與「指定價購」列為同一種「徵選方式」,惟在實際辦理中,其形式應屬「臨時性作品」,可由一策劃人(團隊)提案規劃之;承租藝術品之對象不限於公家單位或非公家單位。
三、「租賃」之優點:
(一)藝術品周期性的更替,使基地使用者得以接觸更多元的公共藝術。
(二)藝術家(團隊)得以針對空間環境、當下時空背景,提出適切性高、與時俱進之展示內容。
(三)促進藝術產業能量之流通。
四、「租賃」之缺點:
(一)需仰賴興辦機關(構)、管理機關(構)、委員與得標藝術家(團隊)前期良好、密切的溝通,避免未來換展、管理維護、勘驗及驗收方式有認知差異。
(二)執行期程長,徵選小組較難掌握未來的進度內容及把關執行品質。
(三)藝術家(團隊)無形中付出的沉沒成本易被忽視,造成應給藝術家(團隊)的酬勞或保障被壓縮。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4項:「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二、「租賃」雖與「指定價購」列為同一種「徵選方式」,惟在實際辦理中,其形式應屬「臨時性作品」,可由策劃人(團隊)提案規劃之;承租藝術品之對象不限於公家單位或非公家單位。
三、欲辦理「租賃」者,應考量其基地條件、基地使用者特性及設置經費規模;執行小組委員欲建議「租賃」者,應確認興辦機關(構)與管理機關(構)理解「租賃」之特性及辦理方式。
四、提案藝術家(團隊)需於提案計畫書中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惟「租賃型作品」類於臨時性作品,非屬興辦機關(構)之財產,建議甲乙雙方需於契約中界定清楚日常維護內容、管理細節及損害賠償責任,避免後續糾紛。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4項:「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二、「租賃」雖與「指定價購」列為同一種「徵選方式」,惟在實際辦理中,其形式應屬「臨時性作品」,可由策劃人(團隊)提案規劃之;承租藝術品之對象不限於公家單位或非公家單位。
三、辦理「租賃」步驟:
「租賃」可透過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的徵選方式取得。
(一)由執行小組確認徵選「租賃型作品」後,依據案件規模、時程、基地特性考量適合之徵選方式(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並確認興辦機關(構)及管理機關(構)知悉「租賃型作品」的特性、執行方式、優缺點等條件。
(二)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惟需於計畫書中明確記錄討論過程及結論,並多加考量租賃之沉沒成本,以編訂適切之簡章及契約,經審議會核定通過。
(三)依據選定之徵選方式執行相關程序,徵選委員需依據「租賃」之特性評選合適之計畫及具執行力之個人或團隊。
(四)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至審議會審查。通過後,與藝術團隊簽約,計畫始執行。
四、「租賃」的檢附資料:
(一)興辦機關(構)檢送設置計畫書之檢附資料應依據各徵選方式(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之資料需求,並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50萬元以上設置計畫書(草案)」,及各徵選方式之簡章。因應個案需求得以增加簡章中「創作方案需求」,以利提案藝術家(團隊)針對個案規劃。
(二)提案藝術家(團隊)需檢附之資料請參考興辦機關(構)提供之簡章契約,並評估租賃辦法、策畫主題、執行機制、管理維護等內容。
五、審議核定後執行:
興辦機關(構)請依審議通過之徵選方式據以執行,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欲以「公開徵選」辦理「租賃」者,其提案資格不限於個人、團體、公家單位及非公家單位。
無論是否因疫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與會委員、興辦機關(構)及管理機關(構)同意,得以線上會議形式辦理,惟考量評選過程之藝術家簡報、討論、投票環節為公共藝術徵選之重要程序,故不建議以書面審議取代之。
一、若屬臨時調整之事項,除了與會委員、興辦機關(構)及管理機關(構)同意,考量其會議涉及藝術家的提案呈現方式及模型展示,需與藝術家達成共識,使徵選得以順利推進。
二、若提前確認徵選會議以「線上會議」或「線上線下並行」辦理,則建議補充「若因疫情或其他特殊情況,主辦方保留以『線上會議』或『線上線下並行』形式辦理徵選會議之權力」於簡章中,避免爭議。
一、刊登徵選公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議通過後,採「公開徵選」方式者,應刊登徵選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及興辦機關(構)網站上。採用其他徵選方式者,不需刊登徵選公告。
二、刊登決標公告: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定通過,辦理議價完畢後,不管興辦機關(構)所使用的是4種徵選方式的哪1種,皆應刊登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故不宜向創作者收取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而其中「租賃」之形式是以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方式取得。故僅有採用「公開徵選」方式辦理者需刊登徵選公告,採用其他徵選方式者,不需刊登徵選公告。
興辦機關請先至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行政管理系統」登錄才能刊登公告。登入後請依下列步驟完成刊登:
一、需先選擇原申請之該案計畫案名,進入計畫網頁,未申請者請新增計畫。
二、進入該計畫後,需自專家學者資料庫列印徵選小組&執行小組名單,並上傳設置計畫書,方能進入刊登公告頁簽。
三、點選右邊「+」以新增公告,並填寫公告起迄時間(計畫經費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至少45日;計畫經費逾新臺幣50萬元未達1000萬元者至少30日)、公告類別及公告內容。
四、上傳公告附件,例如徵選簡章、契約等。上傳附件注意事項: 每個上傳檔案大小建議不超過200MB。
五、點選「存檔」便刊登完成。
六、回至首頁查看公告是否刊登於頁面上,並下載附件檔案確認附件有無問題。並請列印刊登之公告留存證明,該文件日後應檢附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中。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如果因故變動執行小組名單、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或經費預算(逾新臺幣50萬元者),都應再提請審議會同意,方能繼續執行之。故若在徵選過程中,未能徵得合適之公共藝術計畫方案,因而興辦機關欲改用其他徵選方式,則需經過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後,再送審議會審查通過,方能繼續辦理徵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