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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的過程— 由創作者觀點看公共藝術


透過展覽達到民眾參與之目的透過展覽達到民眾參與之目的   

刊登日期:2003-02-17 作者:陳健 


公共藝術的推動及相關法令規章的頒佈與執行,是這些年才開始成形的,因此創作者、執行單位及管理者都同處於規則的適應與學習的階段,執行單位經由文建會辦理各項研習活動使各徵選單位了解公共藝術設置方法與程序,而創作者則經由一次次徵選活動的碰撞累積經驗;個人身為創作者群的一員,雖不免觀察角度有所侷限,但以對執行單位求全之心態,及個人對辦理公共藝術活動目標及原則的一些認知,討論徵選過程中一些現有法令規定項目,及創作者參與徵選過程中的部份問題,期望公共藝術的推動成為環境景觀改善的觸媒,並能引導公共建設部門與社區民眾及創作者之間良好的互動;公共藝術應非單純將作品徵件活動,視為勞務及藝術作品採購案,冀望在設置過程對公共藝術作品的創意性有所要求外,就另一主要角色,即執行過程也能同樣重視其創意性。


至於在公共藝術設置相關法令執行面與契約條文,因為多沿用過去針對營造工程所訂防弊措施,是否適用於公共藝術設置仍有疑問,而對條文的解釋與執行面的認知角度,創作者也往往無法適應,這些都使創作者、執行單位及策畫單位之間有所扞格。


以下就法令規章及執行面與創作者直接相關部份提出一些個人想法:


民眾參與的時機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六、七條明定民眾參與規定為設置過程中應辦事項,而公共藝術與純藝術及工程間的最大不同處,就在於其對公共性與公眾性的要求,此項訴求也落實在對設置計畫書及設置過程報告書內容,必需包括民眾參與活動記錄上,但就個人以創作者身份參與民眾參與活動的經驗,各徵選案在主題、設置地點擬定、作品徵選、製作到成果發表的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民眾參與的形式,但在徵選階段的參與多為告知形式的單向溝通,雖然部份徵選案有民眾意見整理及票選活動,但其對作品方向之影響及參與的意義實為有限。因此個人覺得為因應各設置地點、作品規模、空間使用者的特性,對民眾參與面的寬窄及活動切入點在擬定設置計畫前,擴大辦理參與活動可能較為有效。

 

設置基地特性與民眾參與


以高速公路與社區公共建築兩種的徵選基地作一比較,設置於社區作品時,參與民眾關心的是直接切身的問題,諸如作品形式對住居品質、環境景觀、安全性等生活面的直接影響,而此類設置地點建議以直接面對互動的方式,邀請民眾參與方式,才能使未來可能的創作者在創作前即了解居民的特性,此類民眾參與可能涵蓋了全部徵選過程;由於現在各地正進行社區規畫師及社區改造計畫,個人建議此類社區型基地之徵選案可結合現有社區網絡,辦理民眾參與活動,藉助於長期駐在社區中專業規畫人員,應能事半功倍,取得更有效的民眾意見與溝通效果。


但當公共藝術品設置於高速公路、機場及港口時,由於空間使用者組群特性的不確定,及作品設置的影響面較廣,建議以擴大活動參與面,形成公共議題的方式進行民眾參與,當然執行上較直接且積極的方式是以創意形式的藝文活動方式辦理,或以間接方式如問卷、電話、網路活動等方式擴大參與面,當然此時執行小組所負擔的事務量及責任極大,但仍可依徵選案規模的大小,以結合政府或民間的藝術活動機構或團隊力量,或以邀集所有有意願參與的公共藝術創作者,在先期活動參與後,再進行實質的徵選活動。

  

民眾參與形式


論及公共藝術作品與民眾的互動方式,當然是評斷是否具備公共性的重要指標,依互動發生的過程包括了1.設置計畫前的作品主題的意見徵詢;2.徵選過程中的說明會及票選;3.創作過程中,民眾在有計畫控制下加入創作的行為或納入民眾成為作品的一部份;4.作品完成後與民眾直接的互動,包括觀賞,聲音、影像、觸摸及攀爬的互動方式,當然此點也是通常創作者發揮創意最重要的部份,畢竟人的記憶及情感投射仍需依附於實體的物件或空間存在。前三項當然有助於作品的被了解及鼓勵民眾參與,但其冗長的過程不但考驗著創作者溝通協調能力,同時也考驗著創作者對自已作品創作理念堅持與折衷修改的判斷力。


創作者與民眾的對話


以民眾參與的目的來看,公共藝術徵選的活動過程可能遠較徵選結果為重要;如前段所述創作者若能及早介入民眾參與較好,當然並非所有民眾皆對公共藝術的有所了解,對不擅溝通的藝術家可能造成困難,但若以面對收藏家的心態來面對參與民眾,可能消除部份心理障礙溝通,因此構思如何使民眾願意參與活動,什麼是適當參與方式及參與時機,可以使作品更切合徵選目標,更為民眾所接受雖然是執行設置計畫前的工作;但作品成敗最終責任還是在創作者,因此創作者在創作時必需多考量自已作品闖入環境的方式,雖然作品完成後的認同度雖然會隨著時間沈澱,但由於公共藝術作品對公共空間的強制性,使創作者必需多了一份責任,不能粗暴將自己的創作理念強加諸於別人的生活環境中,我想這也是公共藝術創作者與藝術家不同點之一。


民眾參與=(民眾票選+說明會)?

 

最常出現的民眾參與形式大概就是說明會與民眾票選,個人並不贊成初選及複選過程中辦理民眾票選,一方面是因為民眾票選接受度高的作品不一定適當且能得到評審的青睞,且票選的公平性受參與民眾的背景影響較大,有時成為參賽者動員能力的考驗;與其為了程序上的合法,辦理僅供參考的民眾票選,不若在執行設置計畫前,對主題及設置地點舉辦票選及民眾座談會,使民眾能在執行前段參與活動,雖然會增加執行小組及承辦單位很多工作負擔,但對於作品完成後才以告知方式,推至民眾面前應該更具有公眾性。


至於初選入圍作品說明會或座談會,因為創作者的作品在評選會議前公開展示於其它競爭者前,也常成為日後糾紛的來源,個人認為其結果弊多於利,就說明會的效果多為宣傳或告知,此點在作品評定後以成果展示會或文宣方式即可達到相同效果。

 

具體成效與各界反應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六條,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為執行小組工作項目之一,其原因應係考量報告書內容中,具體成效及各界反應部份必需具備一定的客觀性,然就實際執行面上有一定的困難,作品由成立執行小組到作品完成快則一年,長則數年,期間執行小組成員的變動可能性極高,且執行小組成員的運作在作品徵選後往往就告一段落,使設置完成報告書的作業成為管理單位的工作,或以合約方式將設置完成報告書與驗收作業合併,規定驗收前創作者需完成設置報告書送審後方得驗收;個人認為作品的具體成效及各界反應是需要經過時間沈澱的,創作者在作品完成時,先提出完成過程記錄報告書,而後在保固期間(通常是一年)觀察作品與民眾互動的方式及作品維護管理的最佳方式,於保固期屆滿提出包含了完整所謂具體成效及各界反應的觀察記錄、管理維護經驗及計畫作為設置完成計畫書的內容,應該要比作品剛完成就提出各界反應要真實的多。


公共藝術參加徵選資格限制

 

徵選資格標準資格限制為從事藝術創作的個人,公司.....,但什麼是藝術創作?其定義及衡量上原本難有標準,以人為基準的極端說法將藝術家所有的產物,甚至生活形式均視為藝術創作,可是這又產生對藝術家定義的難題,受過正規藝術教育、有師承的、或不斷在文化圈活動多年的是否就是藝術家?而建築設計師、插畫家、環境設計、詩人、作家、作曲家等它類創作者,是否不足以稱為藝術創作者?顯然這不足以成立問題,答案也顯而易見;以前對此之爭論現在應已漸漸平息,大家也都體認到與其爭辯公共藝術創作是誰的地盤,不若回歸到以公共藝術的創意性、公共性及適地性為基準來判斷作品。面對經常參與我國公共藝術設置案的眾多國外公共藝術創作者時,努力於提昇及磨鍊自己的作品水平,要比攻擊其它創作者,設置「藝術家」保護傘要有效的多吧。


而近來的徵選活動為了確認參與者的執行能力,常要求將過往作品納入送審需求資料中,更有將五年內業績訂一額度納入需求,當然此係著眼於執行單位希望未來設置工作能順利執行,但此資料也不見得會納入評選考量,但對參與者對徵選案的公平性不免打了折扣,畢竟公共藝術設置和工程不同,經驗並不保證下一次的成功;個人比較擔心的是公共藝術重蹈過去建築徵圖資格限制的覆轍,不論作品的規模在所有的徵選辦法都加入此項要求,阻擋了不同藝術領域而想參與公共藝術創作的新加入者,進而成為大型機構的專屬領域。


公共藝術與施工管理


公共藝術在實際設置階段的管理方式,並無特別規定,因此執行人員也只能依採購法等針對營造事務之法令辦理,但承辦單位對於公共藝術設置案的認知往往直接影響程序的繁簡;若承辦單位將公共藝術品的設置視為藝術文化活動,瞭解公共藝術的成敗受影響最大的是創作者,便能接受作品在實際創作過程中為求創作所作的適當修正,畢竟由圖面或小比例模型很難完全掌握完成品的效果,若以「照圖施工」等工程規定鉗制創作者時,對作品的完成度不免有所損傷,若免除針對工程所設計的之變更程序時,對作品效果的完整呈現及時程就更能掌握。


當然以工程防弊的觀點監造管理時,承辦人員照章辦事、監造及檢驗,就沒有太多責任問題,但變更程序的繁瑣,使創作者在面臨工作進度延誤罰款及材料加減帳作業與作品品質的兩難下,常無法完成滿意之作,但若以工程性質比擬,公共藝術設置案應與採購法第二十四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將工程或財務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所稱統包的性質相近,個人希望能將公共藝術設置案視為小型BOT(興建、營運維護、移轉),視創作者為統包者,以作品整體大小、材質及效果為總體管制,而不要在枝節形式及單位數量上作計較,當作品完成由創作者管理維護一年後,再將作品與相關維護管理經驗轉移予業主。


至於材料檢驗、施工報表、工程進度、施工計畫等繁瑣的施工監造行政事務,在執行單位依法辦理的狀況下,恐怕仍不可免;因此創作者也必需學習身兼創作、營造管理及財務規畫者的角色。


公共藝術與採購法


依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押標金及保證金,而文藝活動係屬勞務採購,但公共藝術品設置因為包括了實體構造物的製作與安裝,一般承辦單位均將其視為工程採購而必需繳交保證金,其它如保留款、保固金、押標金、預付款、還款保證金等名目也都出現過。就一般創作者而言,先行購買全部的製作材料,還需繳交保證金及相同於第一期款的還款保證金才能領到預扣10%稅款後的第一期款價金,通常約總經費的15~20%,創作者若不先將財務狀況考量清楚,就會發生因各期款扣除後不足支付材料費而需找錢墊款的窘境;個人認為這類沿用營造工程防弊的方法,是為防止得標者訂約後拿走第一期款項就不見蹤影的自保措施,但公共藝術創作者於徵圖期間己支付了初選與複選的製作成本,於獲選後又已將其創作品之智慧財產權交付給主辦單位,這些有形及無形的價值相信已超過區區保證金所能保證,若能將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以作品總價的百分比計價,作為押標金的替代,相信可以減輕公共藝術創作者的部份負擔。


作品完成後的管理維護


在創意被初步接受後,評選時管理單位最考量的就是作品的維護管理是否容易,在多次使用水為創作元件經驗中,最常被質疑的是「如何控制風不影響水的效果?」「如果沒有水的狀況,效果如何?」「管理維護很麻煩?」由於過去水景及相類似設施中,常有不理想的維護經驗,使得國內以風、光、水等為主題的動態雕塑作品並不常見,創作者對此類作品的長期維護管理必需有妥善的計畫,並將作品停止運作狀況下的藝術效果預為設想,以免陷入作品效果無法呈現的尷尬。誠然各設置案僅要求創作者一年的保固,但對創作者而言,心理上的保固期卻是沒有期限的,當作品因設想不週而無法展現所期待效果時,是很難視而不見的,而管理者是否能以有價設備,看待公共藝術作品,視其需要作必要的定期保養與維修,是此類作品是否成功的要件之一。

沿著高速公路設置的公共藝術沿著高速公路設置的公共藝術 

設置過程中的問卷達成民眾參與設置過程中的問卷達成民眾參與

 

民眾票選公共藝術的選票 

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