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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相關函釋

有關本府辧理新竹縣AI智慧園區(下簡稱AI園區) 產業用地(二)土地(竹北市莊敬段747-1地號)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自行設計與興建建物一案,是否排除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無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之疑義,請貴部釋示惠復。

來函日期2024-06-21來函單位新竹縣政府
來函

貴府所詢「新竹縣AI智慧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自行設計與興建建物」案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回函日期2024-07-17回函單位文化部
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