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台北市審計處函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辦內湖污水處理廠設置公共藝術,以辦理公共藝術節活動方式替代,其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共藝術」之規定,請惠予釋復。請 查照。來函日期2003-06-20來函單位審計部來函函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之「內湖污水處理廠公共藝術設置」,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第九條之規定案回函日期2003-07-14回函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