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工程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之起算年度,陳請 釋示,請 鑒核。來函日期2006-06-12來函單位臺北縣政府來函貴府所詢工程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之起算年度一節,應自87年1月26日訂定發布施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時起算,復請 查照。回函日期2006-07-20回函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