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公共藝術設置之作品,其設置完成年限已逾五年者,遇作品損壞或為考量公共安全,是否可逕為拆除,敬請 釋疑惠復,請鑒核。來函日期2009-08-24來函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來函有關 貴局函請公共藝術設置之作品逾五年欲移置或拆除釋示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回函日期2009-09-10回函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