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臺北港第一散雜貨儲運中心依商港法辦理由民間機構(嘉新水泥公司)投資興建營運案,其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是否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謹請釋示。來函日期2010-11-04來函單位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來函有關 貴局函詢臺北港第一散雜貨儲運中心依商港法辦理由民間機構(嘉新水泥公司)投資興建營運案,其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是否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乙案,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回函日期2010-11-19回函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