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案中之「執行小組」成員及徵選委員執行職務有無應遵守之相關規範?若有,請惠予提供。又於公共藝術設置案件無論係採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之方式,能否以他人名義參與徵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則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之人頭?若不可,有違反何種法令?惠請協助查明見來函日期2015-04-02來函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有關貴署函詢本部關於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之相關規範,復如說明,請查照。回函日期2015-04-24回函單位文化部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