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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共藝術審議會會議紀錄

文化部115年度第1次公共藝術審議會 會議紀錄 (115年4月14日)


一、時間:115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4時

二、地點:文化部徐州路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三、主持人:李靜慧召集人                                紀錄:彭竫潔

四、出席者:林委員平、林委員崇傑、邱委員上嘉、許委員主冠、陳委員建北、彭委員俊亨、蕭委員瓊瑞、顏委員名宏、周委員雅菁(含主持人共10人)

五、列席者: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黃宏文副司長、劉美芝專門委員、朱曉俐科長、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創發展中心呂佳樺專案人員、駁二營運中心吳梅希約聘人員

六、出席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詳簽到表)

七、本次審議委員迴避事項:許主冠委員迴避1案專家資料庫書面審查,餘無須迴避事項。

八、審議案:

(一) 案由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營舍新建工程4案」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提請審議。

1.決議:請參酌意見修正後,再送審議會審議。

2.意見:

(1) 「參、計畫沿革及範圍」之計畫沿革,部分內容敘述重複,請再確認資訊是否正確(第5頁)。

(2) 請加強敘明本案公共藝術設置地點擇選於駁二特區之理由,並加強其物理性分析(如人流、地理位置、空間等),設置地點應思考其與既有環境之共融性及與主體建築之關聯性(第5頁)。

(3) 「肆、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之地名沿革,有關古地名「打狗」之歷史論述未臻明確,請再敘明清楚(第6頁)。

(4) 本案計畫文字論述與建築立面圖缺乏邏輯銜接,請強化「伍、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內容之整體性與連貫性,且部分圖說未標註建物名稱,請釐清並修正(第12-27頁)。

(5) 建議設置地點之「大門口周邊」立面空間狹窄且日曬強,設置地點建議可評估考慮北側陰影區(第33-34頁)。

(6) 本案請再強化民眾參與計畫對市民參與意義之深度理解與論述,建議非僅限於單次活動(第38-40頁)。

(7) 本案經費編列,其委託專案管理費用達新臺幣(下同)119 萬元,相較於管理維護費用3萬元及目前委託辦理之項目,顯有偏高之虞,請敘明本案專案管理經費之組成、具體執行事項及其編列合理性(第 43 頁)。

(8) 「拾、經費預算」上方法條引用錯誤,請修正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第46頁)。

(9) 本計畫僅1案公開徵選,有關簡章草案之「柒、參加資格」第二點規定「每位藝術創作者每案限僅投一次,不得另以不同形式分別用其名義參加。」參加資格內容錯誤,請修正(第62頁)。

(二) 案由二:修正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38案」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基金/專戶申請案,提請審議。

1.決議:

(1) 封面請修正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38案』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基金/專戶修正案申請書」。

(2) 內政部已於113年成立公共藝術審議會,其督導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專責公共藝術組,值得肯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規劃部分案件改為自行辦理公共藝術,有助於提升整體環境品質,未來請依照公共藝術設置之規範與程序謹慎辦理。

(3) 本案所提變更繳入案件之理由仍未充分,建議可依工程時程且尚未啟動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案件重新盤點繳入經費,請重新檢視並修正申請書後再送審議會。

九、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資格審查及討論案:

決議:本次推薦名單前於115年1月30日至2月5日經由審議會委員進行第1梯次書面審查,計42件,經審查得票數超過三分之二,且達本次出席委員半數同意納入資料庫者,計35名,不同意納入者共7名。

十、散會:下午6時20分